XX足球俱乐部今日发布纪律处分公告,决定开除球员李明,经调查核实,李明近期多次违反俱乐部管理规定,包括训练态度消极、未履行参赛义务,且在公开场合发表不当言论,严重损害俱乐部声誉及团队纪律,其行为违反球员职业操守及俱乐部章程,经管理层研究,即日起解除劳动合同,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,俱乐部强调将严肃纪律,维护球队利益,全体球员需引以为戒。
为维护球队纪律严肃性、保障训练竞赛秩序,依据《XX足球俱乐部球员管理规定》《职业球员行为准则》及相关合同约定,俱乐部经研究决定,对球员李明予以开除处理,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:
违纪事实
球员李明自2024赛季加入俱乐部以来,多次违反球队纪律要求,经教练组、管理团队多次批评教育仍无明显悔改,具体行为如下:
- 训练纪律松弛:在2024年X月X日至X月X日期间,先后5次无正当理由缺席上午战术训练课,且未提前向教练组及俱乐部管理团队请假;在X月X日的赛前适应性训练中,迟到1小时30分钟,且态度敷衍,拒不配合教练组关于训练强度的调整要求。
- 比赛态度消极:在2024年X月X日进行的XX联赛第X轮比赛中,作为首发球员,李明在上半场第30分钟因个人情绪问题拒绝执行战术跑位,导致球队进攻体系瘫痪,赛后经技术组分析,其比赛数据(传球成功率、抢断次数等)远低于赛季平均水平,存在明显“出工不出力”现象。
- 违反职业规范:2024年X月X日,俱乐部接到匿名举报并经核实,李明在球队下榻酒店内私自组织朋友聚会,饮酒至深夜,次日上午因宿醉缺席球队赛前会议,行为严重违反《球员职业行为规范》中“赛前24小时禁止饮酒”的明确规定。
处理依据
李明的上述行为,已严重违反《XX足球俱乐部球员管理规定》第四章第十二条“球员必须严格遵守训练纪律、比赛纪律及职业规范,无故缺勤、消极比赛或违反职业操守者,俱乐部有权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、罚款、停赛直至开除处分”之约定,同时违反了其个人与俱乐部签订的《球员工作合同》第7条第3款“球员不得因个人行为影响球队正常运作及声誉,否则俱乐部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”的条款。
处理决定
经俱乐部董事会于2024年X月X日召开紧急会议审议,一致同意:
-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,正式解除与球员李明的《球员工作合同》,终止其一切职务关系;
- 停止支付李明剩余合同期内的薪资及奖金,并要求其在3日内办理完毕离队手续,归还俱乐部配发的训练装备、器材及证件;
- 保留就李明违纪行为对俱乐部造成的经济损失(包括但不限于比赛失利导致的奖金扣减、球队声誉损害等)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。
警示与要求
足球运动是集体项目,纪律是球队的生命线,俱乐部始终倡导“团结、拼搏、尊重、荣誉”的队风,任何破坏球队纪律、损害集体利益的行为,都将受到严肃处理,希望全体球员引以为戒,严格遵守球队规章制度,以高度的责任心和职业精神投入训练与比赛,共同维护XX足球俱乐部的良好形象。
特此公告。
XX足球俱乐部
2024年X月X日